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2013年8月30日,秦先生在重慶某超市購買了馬來西亞進口的大山NATURES系列烘焙杏仁3包和雜果仁2包,共計109.3元。食用時,卻發現配料表中的杏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遂將該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貨款,五倍的賠償金,以及誤工費、交通費、訴訟費等9000元。
  該超市則認為涉案產品是進口產品,已通過進出口檢驗檢疫機構的檢查,產品標簽合格,且其成分是杏仁不是扁桃仁,不同意賠償秦先生。
  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判決超市退還秦先生全部貨款109.3元,並賠償購物款五倍的賠償金546.5元。
  以案釋法
  法院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食品安全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全社會及廣大消費群體負責確保食品安全,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杏仁及扁桃仁的屬性,涉案產品的成分明顯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應當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一個、或等效的名稱。而2005年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NY/T867-2004第3.1條載明:扁桃almonds,又名巴旦姆、巴旦杏。扁桃已有法定的標準名稱,因涉案產品的成分是扁桃仁而非杏仁,其在配料表中標註杏仁不符合規定。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秦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扁桃仁充當杏仁 進口食品當細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hdwtwnd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